起诉道路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共同赔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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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办理条件
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,可提出申请:1)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;2)申请占用、挖掘的,应符合城市道路管理的要求;影响交通安全的,应符合公安交通管理的要求;3)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,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;4)大型建筑施工需要临时占用的,需提供法律依据: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》;5)按时恢复道路原状,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。
二、办理材料
核原件,上交复印件。
适用于事业单位、其他社团组织、国家机关的申请;核原件,上交复印件。
适用于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;核原件,上交复印件。
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,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;核原件,上交复印件。
大型建筑施工需要临时占用的提供;核原件,上交复印件。
按工程实际施工情况提供。
大型占用、挖掘(顶管除外)工程提供。
原件。
核原件,上交复印件。
原件,一式两份。
三、办理流程
网上办理流程
1.申请。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陆丰分厅(网址:)提出申请,提交申请材料。
2.受理。业务窗口受理人员审核申请材料是否完备和符合标准。经审查,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,且材料齐全、格式规范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进行申请登记并出具《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》;经审查,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、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不予受理,出具《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》。
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,出具《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》,退回补正材料,业务股室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,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。
3.审查。
受理后,业务股室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审查并前往现场勘查,股室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,将审核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审定。经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,出具《城市道路、公共场地临时占用(挖掘)许可证》;不予通过的,出具《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》。
4.领取结果。业务股室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。
窗口办理流程
1.申请。申请人向陆丰市公用事业局市政管理股窗口提出申请,提交申请材料。
2.受理。业务窗口受理人员审核申请材料是否完备和符合标准。
经审查,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,且材料齐全、格式规范、符合法定形式的,进行申请登记并出具《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》;经审查,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、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不予受理,出具《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》。
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,出具《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》,退回补正材料,业务股室人员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材料,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。
3.审查。
受理后,业务股室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审查并前往现场勘查,股室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,将审核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审定。经审核符合审批条件的,出具《城市道路、公共场地临时占用(挖掘)许可证》;不予通过的,出具《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》。
4.领取结果。业务股室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办理结果。
特殊环节
无
四、办理地点
陆丰市东海大道龙潭中路
五、办理时限
14(工作日)
六、办理机构
陆丰市公用事业局
七、办理费用
第三十一条?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,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,方可按照规定占用。
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,不得损坏城市道路;占用期满后,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,恢复城市道路原状;损坏城市道路的,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。
第三十条?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。
第三十三条?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,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,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,方可按照规定挖掘。
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、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;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,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。
八、法律依据
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(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)(1996年)
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,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。
《城市道路管理条例》(1996年国务院令第198号)(1996年)
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,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,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,方可按照规定挖掘。
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、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;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,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。
文章来源: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(http://www.gdbs.gov.cn/)